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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