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