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