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