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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