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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