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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