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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