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