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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