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6-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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