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国家财...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
← 查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