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国防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和承担军品任务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