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条 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