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条 制订、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应当采取科研、生产、使用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标准的不同对象和部门的业务分工,由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参加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