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八条 军用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4-0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