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六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当地有驻军部队的,还应当有驻军部队的负责人参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