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十一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十一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需要动用作战储备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消耗的部队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装备器材,应当及时补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