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十二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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