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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