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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