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