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