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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