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03-26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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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第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 第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 第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第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 第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 第十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作物病... 第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 第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分析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 第十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 第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 第二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 第二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田鼠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灭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灾情调查汇总工作,将灾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集必需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急...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第三十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 第三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 第三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 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 第三十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章 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四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 第四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第四十二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储存粮食的病虫害防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