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采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深耕除草、覆盖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