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