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