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