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6-01-21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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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