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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