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