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