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