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