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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