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