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