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