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农田水利条例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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