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