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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