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