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