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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