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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