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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