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