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对北京中轴线及其环境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北京中轴线,包括北京鼓楼、钟楼、地安门外大街、万宁桥、地安门内大街、景山、故宫、太庙、社稷坛、天安门、天安门广场建筑群、正阳门、前门大街、天桥南大街、天坛、先农坛、永定门御道遗存、永定门等;
(二)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者标志性建筑群;
(三)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
(四)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五)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六)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成片传统平房区;
(七)与北京中轴线遗产价值相关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名园、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
(八)在北京中轴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与其所承载价值密切相关的国家礼仪传统、城市管理传统、建造技艺传统、民俗文化传统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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