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保护对象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