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工作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应当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发展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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