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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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创新主体活跃、创新活动密集、...
第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
第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构建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协同推...
第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
第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作用,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统筹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障政策,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
第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牵头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开展绩效考核、监督落实...
第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拓展合作路径,完善合作机制,构建开放、便利、公平的合作环境,主动融入全球科技...
第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强化...
第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敢为人先、鼓励...
第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鼓励国内外组...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
第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阶段...
第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五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先行先试改革,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
第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学城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提升基础研究和战略前沿高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原始创新策源地和...
第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七条 支持和服务保障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怀柔科学城为集中承载地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八条 支持和服务保障在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构建以国家实验室、全...
第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划部署基础研究,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推动...
第二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二十条 本市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根据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第二十一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强化有组织科...
第二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展基础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前沿交叉技术研...
第二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聚焦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任务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环境,在科技成果筛选、市场化...
第二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类学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标准制定、平...
第二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机制,建立稳定性经费与竞...
第二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应当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
第三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关项...
第三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
第三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人才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健全促...
第三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第三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
第三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布局,定期发布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清单...
第三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交易...
第三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创办科技企业。
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人才工作、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培养、引...
第三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依托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培养创新人才,促进...
第四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条 本市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根据国...
第四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
第四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
第四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者...
第四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四条 本市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培养引...
第四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青年科技人才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
第四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项目经理人、园区运营管理人才...
第四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四章 创新人才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四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四十八条 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
第四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统筹科技创新全过程,保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
第五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加强统筹管理;合理设置科...
第五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相关行业...
第五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二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商业保险资...
第五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五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地方...
第五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相关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六条 本市建立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成果、资金、政策等信息服务。
第五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七条 本市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完善公共数据多元主体开发利用机制;加强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数据跨...
第五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八条 本市建立科技战略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预测评估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规划、重大政策,...
第五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五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机制,全面、严格、快捷、平等保...
第六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依法将科研信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信息...
第六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
第六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传播科学知识、展示科技成就,树立热爱科...
第六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三条 市统计、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统计监测,完善科技创新数据采集、发布和...
第六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本单位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制度,明确相关负责...
第六十五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五章 创新生态 第六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重点产...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六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六条 本市发挥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资源优势,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
第六十七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七条 支持中关村论坛发挥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国家级平台作用,共议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共商创新规...
第六十八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支持在京创办科技类国际学术期刊,促进国际科研...
第六十九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六十九条 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
第七十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十条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其承担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应用场景示范等项目,与新型研发机构、科...
第七十一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十一条 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组织和个人在京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国际...
第七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十二条 本市完善海外科技人才服务政策,提供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实行在华永久居留积分...
第七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优化重点区域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人才公寓规划布局...
第七十四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六章 国际开放合作 第七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京机构的合作协调,提出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科研物资通关便利化水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