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和优势学科、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完善前沿技术领域学科布局,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扩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