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资助、科技创新券等支持政策。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探索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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